时间:2018/8/2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济源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年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校、幼儿园:

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年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我市学前教育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龄幼儿入园工作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各中心校负责、幼儿园组织实施。

(二)就近入园原则

以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址(房产证)为依据,以适龄儿童就近或相对就近为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区域内的幼儿。

(三)普惠普及原则

各镇(街道)中心校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统筹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在满足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的入园需求。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二、招生对象

截至年8月31日,小班年满3周岁;中班年满4周岁;大班年满5周岁。

三、招生程序

(一)制定招生方案。6月15日前各直属幼儿园制定好招生工作方案,直接报市教育局备案;各镇(街道)中心校制定好本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经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发布招生信息。各镇(街道)中心校要将具有招生资格的合格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布。以幼儿园为单位,经中心校或教育局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公告或招生简章。

(三)新生报名登记。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符合报名条件的幼儿,由家长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或相关幼儿园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公办园报名工作原则上于7月15日前结束,民办园报名工作结束时间具体由各镇(街道)中心校自行决定。

(四)做好新生信息的采集和资料审核。幼儿报名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身份证、幼儿保健卡、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件,确保幼儿报名信息真实、完整。

四、招生要求

(一)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

1.规范入园条件。市区五个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园一律不得招收未满3周岁幼儿,应设置平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学前班。其余镇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幼儿园要优先满足3周岁以上幼儿入园需求。

2.各幼儿园应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班额标准招生,有困难的幼儿园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规定年龄段学额数的20%。由于教育资源紧张等特殊原因,需要突破核定班额或举办托班的,根据管理权限,必须报各镇(街道)中心校或市教育局批准。

3.严格按年龄规范编班。幼儿园班级类型包括:托班(3岁以前)、小班(3-4岁)、中班(4-5岁)、大班(5-6岁)。招生与升班以身份证年龄为准,以当年8月31日(含)为界,不足龄不得提前入班,确保大班毕业能与小学招生顺利衔接。

(二)规范幼儿园收费

1.严格收费公示制度,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的收费及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收费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2.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空调费等费用。代收的伙食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做账,按月结算,按月公布,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

3.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当月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半月退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三)规范学籍管理

1.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年起,我市将依据系统自动生成的幼儿学籍信息,落实生均财政拨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资助、普惠性民办园经费补助等教育惠民政策。各中心校和幼儿园要严格遵循教育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范》,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使用作为学前教育管理中的一项常规制度抓好落实。

2.及时准确录入并审核上传信息。各中心校要指导、督促所辖幼儿园根据在园幼儿变动情况,集中更新相关数据。具体时间节点为:7月份为毕业幼儿进行毕业操作,8月份为在园幼儿升级,9月份录入秋季入园幼儿信息。除集中申报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外,凡幼儿信息需变更的应于1个月内更新。

(四)足额配备教职工

1.按要求配备幼儿园教职工。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做到每班“两教一保”。

2.做好新上岗的教职工培训工作。8月25日前完成新上岗的园长、教师、保育员的岗前培训工作,确保秋季学期开学每一所幼儿园新招聘的园长、保育人员、管理人员都接受过学前教育岗前培训。

(五)做好家园沟通 

幼儿园在招生前应将幼儿园的办园理念、特色、收费、管理、安全等有关规定在招生章程中予以说明。要确保每一位入园幼儿的家长与幼儿园签订承诺,尊重并遵守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幼儿园应尊重家长的择园权利。

五、违规处理办法

对违反上述招生纪律规定的幼儿园,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本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直至吊销办园许可;对违反上述招生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戒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幼儿,不予注册学籍,不核拔生均经费。

济源市教育局

年5月30日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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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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