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名称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煤炭安全监督管理科 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2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煤炭安全监督管理科 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3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煤炭安全监督管理科 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项目名称 在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煤炭安全监督管理科 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出品: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作:济源广播电视报 统筹:杨春波陈露露 编辑:孙建威 赞赏 长按鍖椾含涓撻棬娌荤枟鐧界櫆椋庣殑鍖婚櫌鐧界櫆椋庝父浠锋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