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9日,济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济源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企业在河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的,按照10万元标准,成功挂牌后给予奖补。 详文如下: 关于印发济源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93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10月7日 济源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市金融业发展,健全金融体系,推动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发展支持政策,根据《河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1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分支机构和地区性总部。 在市域内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市域内金融机构在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鼓励市域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一)企业成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不超过0.1%的发行费补贴。其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万元。 (二)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的,按照万元标准,分阶段进行奖补:与券商签订合作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奖补资金5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正式审核批准或境外发审机构批准后,给予奖补资金50万元;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后,给予奖补资金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按照万标准进行奖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给予奖补资金万元;符合条件实现成功转板上市的,按累计不超过万元给予差额奖补。 (四)企业在河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的,按照10万元标准,成功挂牌后给予奖补。 (五)已上市公司成功实现股票市场再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金融给予不超过0.1%的奖补。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万元。 第七条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面向“三农”探索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贷款等新型信贷服务,按照实际融资额度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0.5%的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万元。 (二)市域内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给予企业不超过0.1%的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引进保险资金投资于我市交通、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重点基础设施领域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其不超过0.05%的奖励。 第三章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八条申报奖补资金需提供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均需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签章后,分别报至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方案,并形成专项奖补资金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审核批准的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四章监督与评价 第九条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对照本办法的规定,主动如实申报。相关审核单位应对各单位上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条各项奖补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专项奖补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本办法如与国家和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重复,按照就高的原则奖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市金融办督办:市金融办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10月9日印发 赞赏 长按北京中科白癜风医学研究院白殿疯南宁西亰白殿疯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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