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8月16日

济源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豫政办〔〕39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3.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政府一般债券、政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3.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者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1.4工作原则

1.4.1分级负责。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镇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1.4.2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4.3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市政府成立济源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济源市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局、市金融办、人行济源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济源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1.2镇级组织指挥机构。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对工作负总责,应当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级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镇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和调整成员单位。

2.2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2.1市财政局。履行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承担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镇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负责风险评估、监测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应急措施等;建立会商、督察等制度;负责预案的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预案。完成市债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者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2.2.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政府性债务风险较高地方的新开工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做好企业债券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2.2.5市审计局。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6市国资局。对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有企业加强投融资监管。

2.2.7市政府金融办。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8人行济源中心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9河南银监局济源办事处。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

2.2.10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

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监测,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债务单位要及时准确填录债务数据信息,杜绝违法违规新增政府债务的现象。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网络平台,财政部门加强对可能导致债务风险事件的信息、数据等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估研判,建立健全与发展改革、人行、银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财政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3.2预警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组织评估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信息报告

镇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3.1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镇级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要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者重大情况,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报后要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3.3.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要提前1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后,向市政府报告。遇突发或者重大事件,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报后要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3.3.3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3.4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4分类处置

3.4.1政府债券。政府债券由各级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4.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要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按程序予以调减。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4.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4.3第(1)项依法处理。

3.4.5其他事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4应急响应

4.1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4.1.1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市级或者全市4个镇级政府无法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级或者全市4个镇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全市政府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性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2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或者全市3个镇级政府无法支付政府性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性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市或者全市3个镇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镇级以上政府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性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4)因到期政府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3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2个镇级政府无法支付政府性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性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市2个镇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镇级以上政府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性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因到期政府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4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单个镇级政府本级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者因兑付政府性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单个镇级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2分级响应

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地方,根据债务风险等级,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启动分级响应和实施应急处置。

4.2.1Ⅳ级应急响应。

(1)各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者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要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者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镇级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者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镇级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者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镇级政府要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4.2.2Ⅲ级应急响应。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要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各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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