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根据省委“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工作交办单,经调查,济源市旺达新型建材厂原有两条隧道窑,年将南侧的隧道窑拆除。该建材厂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年10月17日开始在已拆除的隧道窑原址,新建一条隧道窑,同时对现存的隧道窑和烘干窑进行改造。制砖机、破碎筛分设备及原料大棚已经拆除,计划建设安装新的设备及大棚。已经建设一台静电除尘器和陈化场大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年12月2日,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向旺达新型建材厂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决定书》(济环责停建〔〕21号)。年12月10日、14日和1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建材厂仍在进行建设。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经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研究,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的罚款,即六万五千二百零五元罚款。对拒不按要求停止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济源生态环境保护 出品:济源社区新媒体中心 编辑:阳阳糖糖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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