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整洁优美、安全祥和、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坚决遏制我市住宅小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近日,市政府决定对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现通告如下: 济源市制止城乡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限期整改的通告 治理范围、内容在全市中心城区规划的住宅小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规定,进行的下列建设行为,均属于私搭乱建,列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围: (一)占用住宅小区公共空间、公用设施、公共场所擅自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包括砖混房、彩板房、阳光房、钢构房等; (二)在住宅小区楼宇四周、建筑物外立面和房屋顶部等处擅自设置的圈地围栏(墙)、动物圈舍(笼)、停车棚(位)、封闭阳台、防水设施等各类建(构)筑物; (三)各类侵占公共绿地擅自进行的蔬菜、花卉、苗木种植及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等。 整治时间、要求(一)上述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清理并恢复原貌,逾期没有完成的,市制违办将提请济源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在小区私搭乱建专项整治活动中,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不力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查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 问:住宅小区居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问:住宅小区居民占用住宅小区公共空间、公共设施擅自搭建的各类构筑物,包括砖混房、彩板房、阳光房、钢构房等违法行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占用住宅小区公共绿地擅自搭建的各类构筑物,包括砖混房、彩板房、阳光房、钢构房等违法行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罚则: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济源观察 有奖爆料 凡是通过加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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