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济源霸道女房地产商的股权迷局 在河南省工业大市济源地产界,济源市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绿城置业)及其实控人田某霞“大名鼎鼎”。东方国际公馆房地产项目矗立济东新区。伴随着股权纷争、购房人的诉讼、建筑商的追讨欠款、农民工讨薪......绿城置业走过了十年风雨路。 入股 初冬总是给人以冷清和肃杀之感。年11月24日,连绵的冬雨停歇,天空阴沉,空气清新。在济源市愚公路与济源大道交叉口东北角,东方建国饭店喷泉摇曳,占地多亩的大型房产项目东方国际公馆在高楼环伺中基本建成。酒店3号楼和商务2号楼的主体结构业已封顶,叮叮咣咣的施工声从近处一直传出去很远。 售楼部凸显冷清,工作人员接待热情似火。和这个季节形成强烈反差。目前在售的是商务2号楼和酒店3号楼,40年产权。酒店3号楼属于loft,每平方米售价元,商务3号楼售价每平方米元。而在十年前,这里还是一片空地。 年8月5日,田某霞、范某强、邓某义、尚某虹四方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四方共同组成公司,开发新济源一中东土地(编号-12),土地产权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所有。股份组成:甲方田某霞40%,其余三人各占20%。田某霞任董事长,其余三人为董事。 八天后的8月13日,济源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卢东方。 十天后的8月15日,股东范某强退出。股权重新分配:田某霞占51%,尚某虹占24.5%,邓某义占24.5%。 两周后的8月19日,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与绿城置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豫济出让年第号)。合同约定:宗地面积平方米(约合亩),其中商业用地5.公顷,住宅用地6.公顷。出让价款元,每平方米元,约合每亩元。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三期支付土地出让款,年8月6日之前付清。 又过了11天,年8月30日,绿城置业财务部《8月份万股金分配告知表》显示,田某霞(股比51%)、邓某义(股比24.5%),尚某虹(股比14.5%),尹某香(股比10%)按比例已投股金万元,新增股金万。 又过了一个星期,9月6日,绿城置业《9月份万股金分配告知表》显示,按比例新增股金万,资金用途:支付打桩款万设计费80万,售楼部20万,拉土方20万等。 又过了8个星期,11月3日,新增股金万,全部用于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万。 又过了25天,11月29日,新增股金万,用于支付用电设备款、土方运费、机械使用费等款。 过了当年,年1月5日,新增股金万,支付打桩、土方、设计费、日照分析、环评、地勘、监理,售楼部等前期工程欠款。 又过了两个半月,年3月20日,新增股金万,支付工程款。 又过了一个月零四天,年4月24日,新增股金万,支付工程进度款湖南六建万,浙江万利约万。同日,新增股金3万,支付第三批土地款。 又过了四个月少十天,年8月14日,新增股金万,支付住宅6号楼,8号楼B,10号楼,11号楼,酒店1号楼,2号楼,商务1号楼等工程款。 又过了一个月多四天,年9月10日,新增股金万,交耕地占用税及其他工程进度款支付。 事实上,绿城置业财务报表显示,截至一周后,年9月17日,绿城置业各股东合计投资万元,其中邓某义.83万元。 然而,让邓某义等股东没有想到的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绿城置业法定代表人卢东方在年11月1日退出,变更为田霞之女田某心。《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则显示,绿城置业股东名称田某心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49%,田某霞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51%。 令人疑窦丛生的是,绿城置业年8月13日注册成立时,除了法定代表人卢东方之外,还有哪些人进行了股东登记不得而知。这些人对此次变更是否知情?相关登记变更手续是否存在造假?田某霞为什么不按协议约定和实际出资情况进行股东登记? 诉讼 据媒体年1月2日公开报道,年底,绿城置业开发的学区楼盘“东方国际公馆”在济源大道繁华地段开工。此前,项目负责人田某霞与邓某义等3人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组建公司开发该项目。年8月,该项目地块被济源市立奇置业摘得。同月,以立奇置业为控股股东的绿城置业注册成立,同时委托田某霞作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与对外合作。其时正是房地产业高歌猛进之时,毗邻济源市第一中学的东方国际公馆项目销售火爆。邓某义等的1.06亿元出资也如期到位,其中邓出资.03万元。 三年后的年9月,田某霞协议受让立奇置业持有的绿城置业51%股权,由其女田某心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股。田某霞认为,当初四人约定合资成立的新公司并未成立,实际竞拍成功并实施项目开发的是绿城置业,因此,邓某义等三人的出资应视为借款。双方由此反目。迅速激化的矛盾使得东方国际公馆项目一度停工,导致欠薪民工与购房群众上访,成为济源市的一个维稳难点。 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愤慨:当初白纸黑字要钱的时候称是股金,时间长达三年多,总金额达0多万。现在嘴一歪说是借款。白纸黑字可以颠倒黑白? 记者在网上经过多方查询,并无“济源市立奇置业”这一公司,只有河南立奇置业公司、郑州立奇置业公司,与济源绿城置业并无瓜葛。 法律专家认为,如果田霞所说属实,邓某义等三人共9批次将近0万的出资是否属于被她欺诈呢?据当年在田某霞手下工作的工作人员回忆,田某霞属于典型的“夜猫子”型。白天睡觉,晚上开会,经常晚上十点开会,开到夜里十二点。 年11月18日,邓某义等3人致函绿城置业,要求将登记在田某心名下的股权变更至3人名下。随后,三人诉至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3月30日,原告邓某义等三人与绿城置业、田某心、田某霞等提出庭外和解申请。邓某义等三位股东提出,如果田某霞退出,就给其两个亿。如果他们退出,就让田某霞给1.5个亿。最终协商结果,田某霞给三位股东1.1个亿,三位股东退出。 年4月8日,原告邓某义与绿城置业、田某霞、田某心等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绿城置业、田某霞、田某心连带支付邓某义在东方国际(公馆)项目投资款.03万元及税后收益5万元。同时约定:协议签订次日,支付邓某义款项万元;其余款项于年前支付.03万元,于年8月5日前支付万元,与年11月5日前支付万元. 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如绿城置业、田某霞、田某心未能按期支付的,自逾期之日,应当按日向邓某义支付应付未付款项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年济中民一初字第3号)对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 邓某义回忆,当时田某霞表现非常霸道。谈判退出股份时经常带着几十号人,谈不好就会打架。尚某虹年轻气盛,和田某霞一个开挖掘机、一个开推土机对峙,要和田某霞玩命,田某霞无奈退还了其股份。尹某香和田某霞本来是“儿女干亲家”,也因为退股闹得翻了脸。 “爱女心切”的田某霞,把自己二十多岁、涉世未深的女儿登记成股东,明显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执行 尚某虹、尹某香两个股东与田某霞、田某心、绿城公司的调解协议也分别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了确认。田某霞按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对这两个股东陆续履行完毕。让邓某义没有想到的是,协议约定的年11月5日前支付。但万元未能按时支付。 年6月26日,因田某霞、田某心、绿城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邓某义向济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7月3日,济源中院向田某霞等下达执行通知书。截至年5月11日,未能执行到任何费用的邓某义再次向济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月25日,第三次申请强制执行。 年7月10日,济源中院执行局向绿城置业下达通知:限7月20日之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年10月13日,邓某义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提级执行。 年12月27日,绿城置业向济源中院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年12月31日前,支付邓某义万元,年1月10日前,支付邓某义万元,剩余款项于年1月31号前付清。 年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豫执监6号),指令该案由焦作中院执行。 年2月27日,焦作中院受理该案。 年3月6日,焦作中院查封了绿城公司名下3套房产。 年4月25日、26日焦作中院查封了绿城公司名下共计套房产。 法院查明:绿城置业年销售商品房套,销售金额1.3亿余元;年1月至5月销售商品房套,销售金额1.2亿余元,均未用于本案执行。 年4月26日,在焦作中院强大的执行压力下,田某霞支付了0万违约金。 年5月7日,田某霞及绿城置业员工在济源市醒目位置,悬挂巨幅特大“邀请函”,制造影响,拒不承认调解书效力,对抗济源中院和焦作中院的执行,以达到拒不履行的目的。 年11月12日,焦作中院对查封房产进行价值评估,绿城置业聚集二三百名员工围堵、谩骂、阻拦执行人员的评估工作。 据测算,截至年3月31日,田某霞已累计拖欠本金、违约金共计1.37亿元。焦作中院于年6月30日重启了资产评估,但未出评估报告。 再审 年2月5日,绿城置业、田某霞等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理由为:违约条款违反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的决定;立案前收取诉讼费,调解程序违法;夜间组织调解,违背了调解自愿的原则。 年10月28日,河南省高院做出民事裁定,指令济源中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年5月7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嘉军等五位专家对《邓某义诉田某霞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专家认为:本案调解协议内容不违法,且田某霞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故《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田某霞一方应继续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所谓程序问题,发生在调解开始之前,与调解本身并无任何关系。均不能构成对调解书再审申请,或推翻调解书既判力的法定理由。本案卷宗材料显示,田霞一方对合议庭人员和书记员的组成是认可的,是其未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非剥夺了其申请回避的权利。本案如若启动再审,法院应撤销调解书,使本案回复到年“股权之争”诉讼之初的状态。由法院继续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然而,本案发生至今已经十余年,大量问题无法再查清,绿城置业股权价值已发生巨大变化,另外两位股东的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也已执行部分财产。重新审理股权之争对当事人和法院都是巨大难题。 邓某义在相关反映材料里说,当初与田某霞等达成和解协议时,东方国际项目商品住宅楼已开始对外销售,项目五星级酒店东方建国饭店已进入装修阶段,济源市房地产市场正处于红火热销阶段,各股东出资即将获得丰厚回报。年8月19日绿城置业摘牌时,土地均价为30万/亩,房价还不到0元/平;年4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时,土地均价已涨至至少万/亩,仅土地增值收益就3亿,房价已涨至4元/平,住宅纯收益6亿左右。 邓某义说,各股东当时放弃股份实质上是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比例是田某霞首先同意并签字认可的。目前,东方国际公馆地块土地均价万每亩,仅土地增值就近8亿,住宅收益近18亿。24.5%的股权如能得到确认,又能分得三四个亿亿的收益。那么,他们申请再审目的何在呢? 说法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等专家发表了对本案的专家意见。专家认为,田某霞再审申请书提出,该调解协议约定违约金比率为日千分之二,超过了“借贷规定”所允许保护的(年化利率36%)的两倍多,故应当因此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再审申请人以此为由,认为调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依法不能成立,案涉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不能以“借贷规定”作为参照标准,因为调解协议约定的是违约金,而不是借贷利率。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见,对案涉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就实际损失而言,对方当事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是不及时偿还借款给邓某义等造成的利息损失问题,而是不及时归还投资款,给他们造成的重新投资的机会问题;邓某义之所以同意放弃股权而收回投资款,是出于对收回投资款重新投资,会取得不低于坚持股权的预期利益的考量,否则,他不会同意放弃股权,而收回投资款,这应当是交易常识问题。因此,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过高,应当参照邓某义等坚持股权所可获得的预期利益,而不是参照其可获得的借款利息。就当事人过错而言,本案的股权确认纠纷,就是因对方当事人未经邓某义的同意,而将其股权过户到他人名下,此为过错一;协议达成后,对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协议偿还投资款,此为过错二;邓某义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不得已而出具《还款承诺书》,但仍然不予全面履行,此为过错三;此后历经七年之久,不仅投资款尚有约三千万元不予偿还,违约金更是分文未交,此为过错四;之后,对方当事人又通过申请再审,拖延履行,并企图将违约金,变更为借款利息,亦即将应予返还的投资款,变更为借款,此为过错五。对方当事人强调违约金约定过高,但假定其不违约,及时依约返还投资款,约定的违约金再高,也不会对他造成任何损失;况且,即使约定了“过高”的违约金,他还是不管不顾,由此即使造成了自己的损失,那也是由于自己的恶性违约行为造成的。 据媒体报道,“以前是法官撵着‘老赖’要账,现在是‘老赖’追着法官还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向记者说了一个案例,赵某为逃债远走缅甸,没想到缅甸北部发生内乱,但赵某由于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购买回国机票,无奈之下只能委托家人履行义务,才得以返回国内。 有法律专家指出,吞并股权是实践中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被侵害的股东往往选择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程序回复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协商解决所存在的妥协性、民事诉讼所存在的拖延性以及二者所共有的制裁效力的软弱性,使得一些被侵害股东为一劳永逸解决问题,而借助于刑事控告,在快速回复自己权益的同时,使对方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而股东之间非法侵占股权的行为,尤其是在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的情况下,职务侵占罪往往成为首选的罪名,实践中被害股东也多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刑事控告。 具体到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而言,虽然在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过程中存在“犯罪对象”的障碍,但是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变更股权登记并以客观行为宣誓了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比如领取涉案股权对应的分红款)等,则可能构成三角欺诈型的诈骗罪。相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的职务侵占罪而言,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则是无期徒刑,至少从实体上而言,对于非法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人而言,面临的可能是更大的刑事责任风险。 一位深知内情的业内人士指出,年至年济源市房地产市场正处于迅猛上升阶段,如果当时绿城置业四个股东齐心协力共谋发展,肯定能够取得美好的结果。但是田某霞本人过于贪心,企图独吞项目的巨大收益。一方放弃股权,另一方独自取得项目所有收益,在此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内容完全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之所以出现现在的高额违约金,完全是田某霞本人蔑视法律及其本人在优越的家庭背景下长期养成的霸道作风导致的,其违约行为理应得到惩戒,绝对不能继续纵容其蔑视法律的行为。 该人士说,具体到本案中,田某霞共有两次失信:第一次失信导致股权纠纷。第二次失信导致巨额违约金。天眼查显示,截止目前,绿城置业是最高法所公示的失信公司,田某霞等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鄂01执保号)冻结了田某霞的万人民币股权数额。 坊间传闻,田某霞喜好打牌。一手好牌,如何才能打得稀碎? 诚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诚实守信是解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诚信危机的根本途径。绿城置业和田某霞的多次失信行为导致其困境。而再审之路,前景并不明朗。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yuanshizx.com/jysxc/770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