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本文转自:大象新闻

大象新闻记者耿彩霞/文图

“地摊经济”不仅增加了城市的“烟火气”,还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然而,近日,济源不少商贩向大象新闻记者反映,自己的流动摊位被济源市沁园城市综合执法人员查处,三轮车或者摆摊工具被扣押,要想取回被扣物品,必须缴纳元的罚款。对于商贩来说,一天收入不了多少钱,这元的罚款让他们无力承受。

那么,对于济源市沁园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查处流动商贩摆摊时“一刀切”罚款元是否合理合规?大象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走访。

被执法人员“一刀切”罚款元流动商贩称:无法承受

年3月,刘姓女子在流动摆摊时,被济源市沁园城市综合执法人员查处,三轮车被扣押。执法人员向其开具了一张由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记者看到,通知书上载明违法地点、违法事由、执法人员、物品保存时间等事项,但并未标注罚款金额。

她告诉记者,当天和她一起摆摊的还有其他好几个商户,他们的三轮车也被扣押了。

“为了把车要回来,不得不缴纳元的罚款,但我们只是一个小商户,一天也收入不了多少钱,这一次罚款元,我们几天的收入全部都打水漂了。”刘姓女子说。

“哪一年都得被罚两三次,每次都是缴纳元罚款,少一分钱都不中。”在一旁的王师傅无奈地说。

商贩“讨价还价”,执法人员回应:有异议,找领导

随后,记者和王师傅一起来到济源市沁园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记者看到,在执法大队院内,停放着各式各样被扣押的三轮车,记者粗略数了数,有25辆。

在违章处理室,记者见到了执法大队卢姓队长。

“能不能少罚点?”王师傅小声央求。

“不中,我不当家。有异议,找领导。”听了卢队长的回答,王师傅只得掏出手机扫码缴纳罚款元。

“那是我们财务人员的收款码,财务在六交口那边,正常你们需要去那里缴费,为了不让你们来回跑,所以在这儿收费。”看到记者对个人收款码收取罚款有异议,卢队长解释。

随后,卢队长拿出一个装满钥匙的盒子让王师傅找自己的钥匙去推车。记者看到,刘姓女子同样在缴纳了元罚款后,领到了自己的三轮车。

多次拨打电话均无法接通发稿前仍未回复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那么,对于刘姓女子、王师傅等摆摊设点的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行为?济源市沁园城市综合执法人员为何在未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全部“一刀切“处以元的罚款?罚款的依据是什么?收取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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