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济源人防办吗? 今天小编带你认识一下! 做好人民防空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加快军事斗争准备,全面提升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的能力成为事关人防建设全局的重点工作。近年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国家总体安全观,以全面深化人民防空改革为主线,抓基础,抓规范,抓创新,使全市人民防空各项事业健康、持续、稳步发展。 济源市人防办行政职权目录(共16项) 一、行政许可(4项)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2.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4.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与拆除审批 二、行政处罚(8项)1.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3.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6.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8.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四、行政征收(2项)1.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2.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七、行政确认(0项)八、其他职权(2项)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2.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依法告知理由)。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具体审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堪察。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5日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办结 4、办结责任:按时办结,按规定告知当事人。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人防工程按时开工,有序建设,保质保量完成。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转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依法告知理由)。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具体审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堪察。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5日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办结 4、办结责任:按时办结,按规定告知当事人。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人防工程并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转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依法告知理由)。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6级以上人防工程:元/㎡;6B级人防工程:元/㎡,其缴费面积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收费标准执行。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具体审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堪察。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5日 1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办结 4、办结责任:按时办结,按规定告知当事人。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足额缴纳费用。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转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与拆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依法告知理由)。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按拆除人防工程面积;元/M2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具体审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堪察。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5日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办结 4、办结责任:按时办结,按规定告知当事人。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人防工程按时开工,有序建设,保质保量完成。无法补建的足额缴费。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转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调查: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发现破坏或降低人防工程等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秘书财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秘书财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财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秘书财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秘书财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七日内做出回应。 秘书财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秘书财务科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投诉机构: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调查: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发现破坏或降低人防工程等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秘书财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秘书财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财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秘书财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秘书财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七日内做出回应。 秘书财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秘书财务科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投诉机构: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调查: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发现破坏或降低人防工程等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秘书财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秘书财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财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秘书财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秘书财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七日内做出回应。 秘书财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秘书财务科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投诉机构: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调查: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发现破坏或降低人防工程等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秘书财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秘书财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财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秘书财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秘书财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七日内做出回应。 秘书财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秘书财务科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投诉机构: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调查: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发现破坏或降低人防工程等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秘书财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秘书财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财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秘书财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秘书财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七日内做出回应。 秘书财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秘书财务科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投诉机构: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调查: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发现破坏或降低人防工程等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秘书财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秘书财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财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秘书财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秘书财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七日内做出回应。 秘书财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秘书财务科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投诉机构: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7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调查: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发现破坏或降低人防工程等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秘书财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秘书财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财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秘书财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秘书财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七日内做出回应。 秘书财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秘书财务科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投诉机构: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8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立案 1.立案调查: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发现破坏或降低人防工程等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秘书财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秘书财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财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秘书财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秘书财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七日内做出回应。 秘书财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秘书财务科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投诉机构: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依法告知理由)。 秘书财务科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号):“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元。”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接收的材料具体审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堪察。 秘书财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开具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和免缴决定书。按时办结,按规定告知当事人。 秘书财务科 5日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足额缴纳费用。 秘书财务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投诉机构: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依法告知理由)。 秘书财务科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号):“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元。”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接收的材料具体审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堪察。 秘书财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开具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后无法补建的补偿费缴款通知书。按时办结,按规定告知当事人。 秘书财务科 5日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 秘书财务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投诉机构: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型: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人防工程 质量监督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河南省人防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和《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对材料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济源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交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的,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济源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2日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受理决定。在《河南省人防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监督受理栏签字盖章。 济源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2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做出决定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送达建设单位。 济源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5日 监督 检查 5.监督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和参建方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参建方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 济源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转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转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职权类型: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52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第57项“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人防部门,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项目由省直人防办审批。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依法告知理由)。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具体审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堪察。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5日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批复的决定(对不予批复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人防工程按时开工,有序建设,保质保量完成。 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转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 受理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3号楼室 来源:济源市人防办 制作:济源日报新媒体中心制作 统筹:赵莉 编辑:牛鹏程 赞赏 长按中科医院曝光白殿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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