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闽09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文珍,男,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涌盛,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熙,男,年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户籍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超荣,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兴,男,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国籍阿根廷,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金苍,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潘熔烟,女,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年10月21日被逮捕,年2月22日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文珍、陈熙、陈兴、潘熔烟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年1月20日作出()蕉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6月27日以原审程序违法,作出()闽09刑终92刑事裁定,发回重审。蕉城区人民法院于年1月23日作出()闽刑初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文珍、陈熙、陈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君丽、潘丕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文珍及辩护人吴涌盛;上诉人陈熙及辩护人刘超荣;上诉人陈兴及辩护人黄金苍;原审被告人潘熔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年1月开始,被告人陈文珍擅自在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采取境内收付人民币资金,境外收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非法从事跨境汇兑业务,并从中牟利。被告人陈文珍在福建省莆田市联系客户,并以陈某8、梁某、张某2等人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开设账户用于人民币转账使用。被告人陈熙负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系客户,主要在博彩场所兑换外币。年开始,被告人陈兴在被告人陈文珍、陈熙的指令下,负责在境内为外汇买卖客户划转资金。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文珍、陈熙、陈兴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告人陈文珍等人进行非法外汇交易总额计元,被告人陈文珍、陈熙非法获利20万元,被告人陈兴非法获利1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文珍、陈兴处查获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人民币.79元、港币万元,冻结户名为许某2,卡号为62×××1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78元。 另查明,年7月3日,贾某能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万美元,经被告人潘熔烟介绍,贾某能同意以元人民币兑换60万美元。贾某能按约定先将元交给被告人潘熔烟,其中元作为被告人潘熔烟中介费。经被告人潘熔烟电话联系,贾某能将剩余万元汇至被告人陈文珍提供的卡号为40×××15的中国银行账户,随后,贾某能得知其提供的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已经收到60万美元后便离开。被告人潘熔烟将剩余的元汇至被告人陈文珍指定的卡号为62×××74,户名为陈某3的中国农行银行账户。年9月25日,被告人潘熔烟在福建省莆田市被宁德市公安局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潘熔烟处查获美元元、港币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林雪义 审判员 史玲芝 审判员 谢瑞琴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映芳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法路痴语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yuanshizx.com/jysly/705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