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复工复产 服务济源示范区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政法等战线各司其职,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复工复产”的指示、中央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和高检院“为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部署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八条意见》具体要求,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检察职能,为济源示范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复工复产的刑事犯罪。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严厉打击以发放防疫补贴、销售防疫物资、政府统一征购为名骗取企业财物;借防疫为名散布谣言恶意丑化企业形象侵害企业利益;借防疫为名暴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干涉企业正常经营;向企业销售假冒口罩等防疫物资等犯罪行为。 二、加强对涉及企业复工复产案件的刑事诉讼监督。加大对暴力阻扰企业复工复产、故意或过失导致企业病毒传播等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违法取证等行为,及时监督纠正。加大对涉复工复产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对审判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不当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妥善办理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助力复工复产。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的界限,企业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防止将因疫情防控影响导致的合同违约等作为诈骗犯罪处理,防止将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短缺而合法融资的行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对因疫情防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注意区分情况,分清责任大小,做到既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又依法惩处犯罪行为。 四、切实做实民事检察监督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确保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提速增效,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稳妥处理中小企业因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特别是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引发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利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着力加大矛盾纠纷多元化综合化解力度,积极修复因疫情受损的社会经济关系。 五、依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探索将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依法帮助化解涉及企业复工复产的行政争议。重点办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税收征管、行政征用、工伤认定及赔偿等行政争议案件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营造有利于复工复产的行政执法环境。 六、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加强行业针对性服务,探索提供点餐式服务,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做企业的贴心人。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平台,适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办案情况,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注意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及时解读相关法律政策,帮助企业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主动走进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针对企业延迟复工产生的企业劳动用工、租赁合同、经济合同纠纷提供咨询和解答,平衡好企业需求和员工权益,促进互利共赢劳资关系。 七、精准下发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注重综合治理,坚持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重,办案与释法并重,对侵害企业利益和涉企其他犯罪案件,注重释法说理,力争办一案教育一片,通过办案注意发现社会基层治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调研并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营造企业复工复产良好环境;结合办理案件,分析济源示范区涉企犯罪案件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做好风险预警防控;抓住重点、瞄准问题,采取座谈、走访、问卷等多种形式送法进企,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增强维权意识,为企业家专心干事创业增强底气。 八、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健全检察环节涉及复工复产案件的提前介入侦查、快捕快诉、重大案件向上级院报告等机制,同步风险评估、同步舆情引导、同步社会面管控,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准确处理。建立健全案件沟通联络机制,对办理涉及复工复产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联络,共同研究处理对策,正确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建立健全案件汇报和协调机制,对涉及企业复工复产的大要案,主动向党工委、人大汇报,加强与管委会沟通协调,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年2月29日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传递法治正能量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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